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建立中华老字号名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相关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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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3年11月23日)
- 退役军人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8年)
-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2年2月12日)
-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