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界线文字表述
区域界线由陆地部分和海上部分组成。
一、 陆地部分
陆地部分由以下三段组成:
(一)
沙头角镇段
1.
由沙头角码头底部东角(1号点,北纬22°32′37.21″,东经114°13′34.85″)起至新楼街东侧并行的排水沟入海口处,再沿排水沟中心线至该线与中英街中心线的交点(2号点,北纬22°32′45.42″,东经114°13′32.40″);
2.
由2号点起沿中英街中心线至步步街与中英街两街中心线的交点(3号点,北纬22°32′52.26″,东经114°13′36.91″);
3.
由3号点起以直线连接沙头角河桥西侧河中心桥墩底部的西端(4号点,北纬22°32′52.83″,东经114°13′36.86″)。
(二)
沙头角镇至伯公坳段
由4号点起沿沙头角河中心线逆流而上经伯公坳东侧山谷谷底至该坳鞍部中心止(5号点,北纬22°33′23.49″,东经114°12′24.25″)。
(三)
伯公坳至深圳河入海段
由伯公坳鞍部起沿该坳西侧主山谷谷底至深圳河伯公坳源头,再沿深圳河中心线直至深圳湾(亦称后海湾) 河口处止。
深圳河治理后,以新河中心线作为区域界线。
二、 海上部分
海上部分由以下三段组成:
(一)
深圳湾海域段
由深圳河入海口起,沿南航道中央至84号航灯标(亦称“B”号航灯标)(6号点,北纬22°30′36.23″,东经113°59′42.20″),再与以下两点直线连成:
1.
深圳湾83号航灯标(亦称“A”号航灯标)(7号点,北纬22°28′20.49″,东经113°56′52.10″);
2.
上述7号点与内伶仃岛南端的东角咀的联线与东经113°52′08.8″经线的交点(8号点,北纬22°25′43.7″,东经113°52′08.8″)。
(二)
南面海域段
由8号点起与以下13点直线连成:
1.
由8号点沿东经113°52′08.8″经线向南延伸至北纬22°20′处(9号点,北纬22°20′,东经113°52′08.8″);
2.
大澳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向西北1海里处(10号点,北纬22°16′23.2″,东经113°50′50.06″);
3.
大澳西面海岸线最突出部向西北1海里处(11号点,北纬22°16′03.8″,东经113°50′20.4″);
4.
鸡公山西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向西北1海里处(12号点,北纬22°14′21.4″,东经113°49′35.0″);
5.
大屿山鸡翼角西面海岸线最突出部向西1海里处(13号点,北纬22°13′01.4″,东经113°49′01.6″);
6.
大屿山分流角西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向西南1海里处(14号点,北纬22°11′01.9″,东经113°49′56.6″);
7.
索罟群岛大鸦洲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与大蜘洲银角咀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间的中点(15号点,北纬22°08′33.1″,东经113°53′47.6″);
8.
索罟群岛头颅洲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向南1海里处(16号点,北纬22°08′12.2″,东经113°55′20.6″);
9.
以索罟群岛头颅洲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为中心之1海里半径与北纬22°08′54.5″纬线在东面的交点(17号点,北纬22°08′54.5″,东经113°56′22.4″);
10.
以蒲台群岛墨洲西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为中心之1海里半径与北纬22°08′54.5″,纬线在西面的交点(18号点,北纬22°08′54.5″,东经114°14′09.6″);
11.
蒲台岛南角咀正南1海里处(19号点,北纬22°08′18.8″,东经114°15′18.6″);
12.
以蒲台岛大角头东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为中心之1海里半径与北纬22°08′54.5″纬线在东面的交点(20号点,北纬22°08′54.5″,东经114°17′02.4″);
13.
北纬22°08′54.5″,东经114°30′08.8″(21号点)。
(三)
大鹏湾海域段
由21号点与以下10点和1号点直线连成:
1.
北纬22°21′54.5″,东经114°30′08.8″(22号点);
2.
大鹿湾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至石牛洲导航灯间的中点(23号点,北纬22°28′07.4″,东经114°27′17.6″);
3.
水头沙西南海岸线最突出部至平洲岛更楼石间的中点(24号点,北纬22°32′41.9″,东经114°27′18.5″);
4.
秤头角至平洲岛的洲尾角间的中点(25号点,北纬22°33′43.2″,东经114°26′02.3″);
5.
背仔角海岸线最突出部至白沙洲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间的中点(26号点,北纬22°34′06.0″,东经114°19′58.7″);
6.
正角咀海岸线最突出部至吉澳鸡公头东面海岸线最突出部间的中点(27号点,北纬22°34′00.0″,东经114°18′32.7″);
7.
塘元涌海岸线最突出部至吉澳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间的中点(28号点,北纬22°33′55.8″,东经114°16′33.7″);
8.
恩上南小河入海口处至长排头间的中点(29号点,北纬22°33′20.6″,东经114°14′55.2″);
9.
官路下小河入海口处至三角咀间的中点(30号点,北纬22°33′02.6″,东经114°14′13.4″);
10.
1号点正东方向至对岸间的中点(31号点,北纬22°32′37.2″,东经114°14′01.1″)。
注:
上述坐标值采用WGS84坐标系。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
- 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2016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
-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31件)(2010年)
-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2009年)
-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