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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