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0年)
-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1998年)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2020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