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2017年)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第四条
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烟叶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第八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第九条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条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
-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
-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 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2014年)
-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