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2017年)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第四条
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烟叶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第八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第九条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条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扬州大运河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函(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 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 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