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特许、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资格互认方式取得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互认资格证书),并按照本细则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以下简称执业印章),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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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
-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4年)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
- 应急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8年6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