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新世纪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是有着悠久传统友好关系的社会主义邻邦。建交50年来,中越关系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
自1991年两国关系正常化以来,在1991年、1992年、1994年、1995年和1999年两国高层领导会晤期间发表的《联合公报》和《联合声明》所确认的各项原则基础上,两国传统友好、互信、平等、互利关系在各个领域得到迅速发展,各部门、各个级别之间的交往频繁。
1999年2月,两党总书记确定了二十一世纪发展两国关系的16字方针,即“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这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双方重申,继续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促进国家关系的全面发展。中国共产党和越南共产党继续在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为有效落实16字指导方针,在二十一世纪把两国关系不断推向新的发展阶段,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加强和扩大合作:
一、 保持经常性的高层会晤,为推动两国关系发展增添新的动力;进一步加强两国各部门、群众组织和地方的友好往来和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二、 加强对两国青年一代进行友好传统的宣传教育;开展两国青少年之间的友好交流与往来,为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互信作出贡献,使两国人民的友谊、互信和合作后继有人,深入发展。
三、 根据平等互利、注重实效、优势互补、形式多样、共同发展的原则,继续加强和扩大两国经贸、科技等领域的合作。为此,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共同努力: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地面沉降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全国地面沉降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的批复(2006年)
-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