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六章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表: 1. 1—苯基—2—丙酮 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 胡椒醛 4. 黄樟素 5. 黄樟油 6. 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 邻氨基苯甲酸 1. 苯乙酸 2. 醋酸酐☆ 3. 三氯甲烷☆ 4. 乙醚☆ 5. 哌啶☆ 1. 甲苯☆ 2. 丙酮☆ 3. 甲基乙基酮☆ 4. 高锰酸钾☆ 5. 硫酸☆ 6. 盐酸☆ 一、 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 带有☆标记的品种为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