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年度报告表及许可、备案、变更申请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式样。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