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的驳回

除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外,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有下列各项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决定,写明所依据的理由:

明显不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明显不符合条例第五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