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 (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 在长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