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 (三)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长江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