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章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机构(系统)声誉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农合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82号)和《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14〕15号…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