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承担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的监管责任,办公厅承担归口和协调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