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2022年)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分工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202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分工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公司治理自评估,形成本机构公司治理自评估报告,每年2月底前将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