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2022年)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分工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分工 第十五条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由相关机构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管评估;银保监局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由银保监局组织实施监管评估。监管评估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