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五章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信息科技外包及其风险管理的审计工作,定期对信息科技外包活动进行审计,至少每三年覆盖所有重要外包。发生重大外包风险事件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审计。银行保险机构应承担内部审计职能和责任,内部审计项目可委托母公司或同一集团下属子公司实施,或聘请独立第三方实施。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