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六章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以下信息科技外包活动时,应当在外包合同签订前二十个工作日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信息科技监管部门报告(目录见附件): 第三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中发生以下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按照相关突发事件监管报告要求,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进行独立评估,对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纳入监管综合评价体系。对于检查发现涉嫌违法事项的… 第四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持续监测银行业保险业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状况,建立行业和区域集中度风险监测与核查机制,对重大或共性风险及时向行业发布风险提示,积极防范因信息科技… 第四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组织或责令银行保险机构对承担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的服务提供商进行现场核查,也可由银行保险机构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以审计的形式实施。银… 第四十二条 对于经监管评估、监督检查或现场核查风险较高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要求暂缓和停止相关外包活动… 第四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纠正,并视情况予以问责或处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