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2012年) 第四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工作进行监管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于年初将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绩效考评制度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各级考评对象应当于年初将上级机构考评要求和本级机构对下考…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年终绩效考评工作完成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考评对象应当于10日内将考评结果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监管评价,并与监管激励措施挂钩: 第三十一条 对绩效考评制度建设不合规、考评指标体系不科学、考评结果应用不全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考评对象,应当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考评对象绩效考评工作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实施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