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于年初将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绩效考评制度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各级考评对象应当于年初将上级机构考评要求和本级机构对下考评要求,报送银监会派出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年度期间对绩效考评进行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及时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