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2018年) 第五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数据价值实现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风险管理、业务经营与内部控制中加强数据应用,实现数据驱动,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发挥数据价值。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运用数据分析,合理制定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监控执行情况并适时优化调整,提升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应用,持续改善风险管理方法,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和控制各类风险。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高数据加总能力,明确数据加总范围、方法、流程和加总结果要求等,满足在正常经营、压力情景以及危机状况下风险管理的数据需要。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提高风险报告质量,明确风险报告数据准确性保障措施,覆盖重要风险领域和新风险,提供风险处置的决策与建议以及未来风险发展趋势…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积累,优化风险计量,持续完善风险定价模型,优化风险定价体系。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评估兼并收购、资产剥离等业务对自身数据治理能力的影响。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明确整改计划和时间表,满足银行集团风险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新产品新服务的数据管理相关要求,确保清晰评估成本、风险和收益,并作为准入标准。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数据分析挖掘,准确理解客户需求,提供精准产品服务,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量化分析业务流程,减少管理冗余,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可量化导向,完善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质量控制机制,前瞻性识别内部控制流程的缺陷,评估影响程度并及时处理,持续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