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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2018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高数据加总能力,明确数据加总范围、方法、流程和加总结果要求等,满足在正常经营、压力情景以及危机状况下风险管理的数据需要。

加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产品、地域、行业、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的分类。加总技术应当主要采取自动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