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金融监管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可结合辖内情况,就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的具体协调机制和流程制定细则,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职能司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