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在初评基础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复审。

监管复审工作应当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监管复审,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职能司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复审小组组长。普惠金融职能司局负责具体组织,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开展工作。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的监管复审小组,由属地金融监管局分管普惠金融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小组组长,普惠金融职能处室具体负责组织,按照本局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实施。

复审人员可视实际情况,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请初评人员对打分依据进行补充说明。初评等级为一级或四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作为复审重点关注对象。对于各项要素及指标的评价得分,复审结果高于初评结果的,应当逐一书面阐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