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 第二章 风险治理架构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风险治理架构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业务条线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风险管理条线承担制定政策和流程,监测和管理风险的责任;内审部门承担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的审计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