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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规模较大或业务复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应当将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纳入高级管理人员。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或其他牵头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独立于操作和经营条线,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

调整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应当事先得到董事会批准,并公开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调整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