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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履行以下职责:

建立适应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制定清晰的执行和问责机制,确保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得到充分传达和有效实施;

根据董事会设定的风险偏好,制定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区域、客户、产品等维度;

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必要时予以调整;

评估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