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2018年) 第五章 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及各银监局应指派专人负责消费者投诉档案管理,并及时立卷归档,妥善留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银监办发〔2013〕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