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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银监局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自接到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转交的投诉事项起,直至投诉调查和处置完结,负责与消费者就投诉事项进行沟通,负责向消费者发送《银行业消费者投诉事项回复函》回复调查处置结果,并将调查和处置情况及时向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反馈。

银行业第三方调解机构在收到监管部门纠纷处理委托后,应主动与消费者联系沟通,按照程序进行调解,并在调解结束后向监管部门报送调解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