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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消费者对银监局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处理投诉结果不满意,可在收到《银行业消费者投诉事项回复函》(附件7)之日起30日内,向银监会申请再次处理(以下称复查)。对于其中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业务管理漏洞、服务流程缺陷等可能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投诉事项,由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视情况会商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负责向消费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