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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投诉人应提供书面的投诉材料,并对所提投诉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应完整有效,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

投诉人提供投诉材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信息:

投诉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有效证件号码、有效联系电话、详细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被投诉人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银行业金融机构详细名称或从业人员姓名;

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需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授权委托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