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章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五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六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 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 发站和到站; 三、 货物名称; 四、 货物重量; 五、 车种和车数; 六、 违约责任; 七、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 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 货物名称; 四、 货物包装、标志; 五、 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 承运日期; 七、 运到期限; 八、 运输费用; 九、 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 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