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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铁路局所属的机车跨牵引区段回送时,原则上应有动力附挂货物列车(电力机车经非电气化区段回送时除外)。在所担当的区段外单机运行时,应派线路指导人员添乘。杂小型及状态不良的,可随货物列车无动力回送。

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须附挂跨铁路局的回送机车时,按铁道部命令办理。

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20‰及以上坡道的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

回送轨道起重机,一律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轨道起重机的回送限制速度见第14表,第14表以外的按设计文件要求速度回送。

第14表轨道起重机回送限制速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