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架空电线路跨越接触网时,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10kV以上至110kV电线路,不小于3000mm;220kV电线路,不小于4000mm;330kV电线路,不小于5000mm;500kV电线路,不小于6000mm。
为避免低压线路跨越高压线路,便于设备维修管理,10 kV及以下的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不得跨越接触网,应由地下穿过铁路。接触网支柱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
为避免低压线路跨越高压线路,便于设备维修管理,10 kV及以下的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不得跨越接触网,应由地下穿过铁路。接触网支柱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