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客运站舍,应根据客运量设有便于购买车票、办理行李包裹、候车、问事、引导、广播、携带品寄存,以及为旅客服务的文化、卫生及生活上的必要设备。根据规定还应设置安全检查设备、客运信息查询显示设备、行李包裹到达查询设备、垃圾存放设备等,根据需要设置电梯、自动扶梯、无障碍通道和相应的助残设施、污物处理设备等。
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应设旅客站台,并应有照明、广播设备,有条件的车站应设围墙栅栏。
大、中型客运站站前应有广场,站台应有雨棚(根据需要可设无站台柱雨棚)、导向设备,跨越线路应采用天桥或地道。
旅客站台不应邻靠正线。旅客列车通过的车站,通过线路的站台安全标线与站台边缘距离为:列车通过速度不超过120 km/h时,1 000 mm;列车通过速度120 km/h以上至160 km/h时,1 500 mm;列车通过速度160 km/h以上至200 km/h时,2 000 mm。也可在距站台边缘1000 mm处设栅栏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