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计量校准。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
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
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
轨道、通信、信号、接触网、电力贯通(自闭)线等固定设备的移动检测设备;
线路、桥梁、隧道、信号、接触网等固定设备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车站行车作业监控设备;
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设备;
列车安全预警系统、道口及施工防护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