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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三百三十条

第三百三十条 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本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道部批准,方可采用。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的灯光排列、颜色和外形尺寸,必须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标准。

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