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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数量满足要求、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负责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按照规定实施项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预警、监测等工作,及时报告重大安全风险,根据风险分级,实施有效管控措施;

负责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按照规定实施项目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评估、监控、治理、销号等工作,及时报告并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安全生产状况,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关键节点施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前款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