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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制造、监造、养护维修等环节失管失控,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含临客机车、客运专线运行的机车)走行部存在轮轴构架超限裂纹、转向架承载部件断裂脱落、全列制动系统失效的;或者电气系统存在配线绝缘不良、接线错误、接触不良起火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防火阻燃材料,擅自加装改造高压电器设备,高压油管路密封不良导致漏油的;

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主要行车基础设备设施、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未按照要求进行功能恢复性、性能恢复性维修,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寿命)且未经技术鉴定或经技术鉴定确认已达到报废条件仍投入使用的;

铁路专用设备应取得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条件不再具备,或者应进行检测检验而未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检测检验不合格仍投入使用,或者存在缺陷应召回未召回仍投入使用的;

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桥隧、路基等结构变形量超出标准规范要求或设计稳定性限值,导致失稳或者承载能力、抗震能力、行洪能力不足的;或者隧道状态评定为A级AA等的;或者无缝线路锁定轨温不明导致轨道失稳的;或者探伤漏检造成断轨的;或者轨道几何尺寸超标达到动态检测Ⅳ级的;或者轮轨动力学指标超限的;

铁路线路应封闭未封闭,或者封闭设施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或者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共用车站的并行地段、区间的并行地段未按照有关规定封闭隔离的;

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线路两侧路堑和山体边坡,发生溜坍、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存在侵入铁路限界现实危险的;

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电力灯塔、灯桥、接触网支柱等设施存在施工安装、养护维修不到位或受力部件质量问题,造成折断、倾斜侵入铁路建筑限界的;

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信号系统、与行车相关的铁路控制系统存在设计错误、产品制造缺陷、列控(含LKJ)数据错误等,造成联锁关系错误、信号显示升级、列车运行超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