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2026年) 第120.23条
第120.23条 颁发条件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申请运营许可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且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
有与所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民用航空器、人员、设施设备、运营场地、手册和其他资料,其中: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市场经营和飞行服务质量的负责人应当在民航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累计3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与所运营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驾驶员;
(ii)从事载客类(商务包机飞行、航空医疗救护除外)、载人类或者载货类(不定期载货运输除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不少于3架(至少2架自有)可用于开展相应经营活动且具有标准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
(iii)从事载客类(商务包机飞行、航空医疗救护)或者载货类(不定期载货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有不少于2架(至少1架自有)可用于开展相应经营活动且具有标准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
(iv)从事商用驾驶员执照整体课程培训的,应当有不少于5架(至少3架自有)可用于从事整体课程培训且具有相应适航证件的民用航空器;
从事商用驾驶员执照非整体课程培训、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体验带飞的,应当有不少于3架(至少2架自有)可用于开展相应经营活动且具有相应适航证件的民用航空器;
(vi)从事其他类经营活动的,应当有不少于2架(至少1架自有)可用于开展相应经营活动且具有相应适航证件的民用航空器;其中,从事航空器出租飞行的,应当有不少于2架自有航空器;从事航空器代管飞行的,航空人员应当具有拟托管航空器机型签注;
(vii)有与企业经营实际相符合的《企业经营管理手册》,手册应当涵盖其全部经营项目并持续符合经营管理要求;其中,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还应当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手册、危险品培训大纲,具有相应能力的危险品运输专业人员;从事定期载货运输、不定期载货运输的,还应当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货物运输管理手册、危险品培训大纲,确保相关人员具备识别且正确处置危险品的能力;从事载客类运输的,还应当制定旅客服务质量和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管理制度要求;
具有健全的保障安全运营的管理制度,包括与特定的运营性质和范围相符的组织机构、飞行运行控制和监督方法、人员训练大纲、地面服务和维修安排,以及委托第三方实施管理活动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要求;
符合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的相关要求(如适用);
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a)款各项具体技术性要求应当符合《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