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2026年) 第120.65条
第120.65条 违反证件管理的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由局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许可证持有人出现不符合运营许可条件的情形的,由局方限期整改,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业务范围申请或者限缩其业务范围;逾期仍不符合运营许可条件的,吊销其运营许可证。
许可证持有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运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运营许可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许可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定第120.37条、第120.39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运营许可证、运营规范变更手续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当事人在局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缴纳税款的,应当予以扣除。能够提供合法凭证证明的直接运行成本,可以予以扣除;但无证经营或者因故意违法导致民用航空器事故的,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