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五章 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对通用航空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企业经营类别、安全运营状况、法定自查情况、诚信经营评价结果、投诉举报等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四十九条 中国民航局建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中国民航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跨地区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后,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企业运营许可证颁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和违法行… 第五十二条 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配合民航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中国民航局建立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制度,组织开展通用航空诚信经营评价工作。诚信经营评价结果作为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业监管、申请政府资金、评先评优等工作的参考。 第五十四条 通用航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符合民航行业关于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将其行为记入民航…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