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中国民航局备案:

对经营范围中含有“载客类”或者“载人类”的通用航空企业实行全覆盖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检查;

对经营范围仅有“其他类”的通用航空企业,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双随机”检查,但应当在企业的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检查;

对跨地区开展定期载客运输、载人类以及载货类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运营许可证颁发地和作业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通用航空企业的安全运营状况、经营作业飞行量、投诉举报、失信行为等情况,依法调整行政检查频次;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的同时,应当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通用航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