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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