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
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
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