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 第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