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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

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