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251条
第25.251条 振动和抖振
飞机必须通过飞行演示在任何很可能的运行情况下,都不会发生任何妨碍继续安全飞行的振动和抖振。
必须通过飞行演示飞机的每一部件,在不超过VDF/MDF的任何相应速度和动力条件下,不会发生过度的振动。必须使用验证过的最大速度来按第25.1505条的要求制定飞机的使用限制。
除本条(d)的规定外,在正常飞行中,包括巡航期间的形态变化,不得存在强烈程度足以干扰操纵飞机、引起空勤人员过度疲劳或引起结构损伤的抖振状态,在上述限度以内的失速警告抖振是允许的。
在速度直到VMO/MMO的直线飞行巡航形态,不得有可觉察的抖振,但失速警告抖振是允许的。
对于MD大于0.6或最大使用高度超过7,600米(25,000英尺)的飞机,必须按飞机申请审定的空速或马赫数、重量和高度范围,确定其巡航形态下发生可察觉抖振的正机动载荷系数。该载荷系数、速度、高度和重量的包线必须为正常运行提供足够的速度和载荷系数范围。可能发生的无意中对抖振边界的超越,不得导致不安全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