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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239条

第25.239条 水面喷溅特性、操纵性和稳定性

对于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在起飞、滑行和着水期间以及本条(b)所列条件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引起损坏或造成进水量过大的喷贱特性;

不得有危险的不可控制的海豚运动、弹跳或摇摆倾向;

辅助浮筒或翼梢浮筒、机翼翼尖、螺旋桨桨叶或其它未按承受水载荷设计的部分不得浸入水中。

必须在下述条件下表明符合本条(a)的要求:

从平静的水面到按第25.231条制定的最不利的水面条件;

水面运行时可合理预期的风速和侧风速度、水流和相应的浪涌条件;

水面运行时可合理预期的速度;

在水面上任何时刻临界发动机突然停车;

在申请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相应于每种运行条件的每一重量和重心位置。

在本条(b)的水面条件和相应的风的条件下,水上飞机或水陆两用飞机必须能在发动机停车情况下漂流5分钟,必要时可借助海锚。

其它飞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