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253条
第25.253条 高速特性
增速特性和速度恢复特性必须满足下列对增速特性和速度恢复特性的要求:
很可能引起无意中增速(包括俯仰和滚转的颠倾)的运动状态和特性,必须用配平在直至VMO/MMO的任一很可能使用的巡航速度的飞机来模拟。这些运行状态和特性包括突风颠倾、无意的操纵动作、相对于操纵系统摩擦来说,较低的杆力梯度、旅客的走动、由爬升改为平飞以及由M数限制高度下降到空速限制高度。
计及有效的固有或人为速度警告发出后驾驶员作出反应的时间,必须表明在下述条件下能够恢复到正常的姿态,并且速度降低到VMO/MMO:
不需要特别大的驾驶杆力或特殊的技巧;
(ii)不超过VD/MD,VDF/MDF及各种结构限制;
(iii)不出现会削弱驾驶员判读仪表或操纵飞机恢复正常的能力的抖振。
飞机在不超过VMO/MMO的任一速度配平,在直到VDF/MDF的任一速度下,对绕任一轴的操纵输入不得有反逆响应。飞机的俯仰、横滚或偏航的倾向必须轻微,并可用正常驾驶技巧即刻控制。当飞机在VMO/MMO配平后,在大于VFC/MFC的速度下,升降舵操纵力相对速度的关系曲线斜率不一定要稳定,但是在直到VDF/MDF的所有速度下,必须为推力,而且在达到VDF/MDF时,升降舵的操纵力不得有突然或过度的减小。
具有稳定性的最大速度VFC/MFC VFC/MFC是襟翼和起落架收起时,必须满足第25.143(g)条、第25.147(e)条、第25.175(b)(1)条、第25.177条和第25.181条要求的最大速度。除非第25.253条(c)中另有规定,该速度不得小于VMO/MMO和VDF/MDF的平均值,但在M数成为限制因素的高度,MFC不必超过发出有效速度警告的M数。
结冰条件下具有稳定性的最大速度在附录C所规定的冰积聚条件下具有稳定性的最大速度,应当满足25.143(g),25.147(e)、25.175(b)(1)、25.177和25.181条的要求,取下列值中较小值:
校正空速300节;
VFC;或
经演示由于动压的增加使机体不会产生冰积聚的速度。